龙韵股份:关于对卓淑英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10号────────────────────────
关于对卓淑英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卓淑英,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3号)查明的事实,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卓淑英在股票交易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
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7月21日,卓淑英持有龙韵股份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超5%,为龙韵股份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7月21日,卓淑英及其配偶、女儿在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公司股票,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742,040股,成交金额7,435,268.42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00,040股,成交金额1,459,961.60元。
上述交易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涉及股份数量和金额较大,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卓淑英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
-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