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辰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日辰股份股票代码:603755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华君住所:山东青岛通讯地址: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即发龙山路20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合计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不变)
签署日期:2023年5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辰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日辰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5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7
附表 ...... 19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受让方、乙方 乙方 | 指 | 张华君 |
转让方、甲方 | 指 | 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青岛晨星致远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青岛博亚 | 指 | 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晨星致远 | 指 | 青岛晨星致远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指 | 张华君、青岛博亚、晨星致远 |
上市公司、公司、日辰股份 | 指 |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股份转让、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张华君通过协议受让青岛博亚持有的1,48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0%) 张华君通过协议受让晨星致远持有的3,5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55%)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本报告书披露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 张华君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通讯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即发龙山路20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华君为日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张华君持有日辰股份控股股东青岛博亚95%的股份,且张华君是公司股东晨星致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华君、青岛博亚和晨星致远三者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张华君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博亚、晨星致远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4,413,6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5.3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份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转让前后,实际控制人张华君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博亚、晨星致远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市场行情变化实施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华君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博亚、晨星致远合计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华君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博亚、晨星致远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4,413,6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5.32%。其中:张华君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青岛博亚持有55,465,2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6.24%;晨星致远持有8,948,3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07%。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华君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博亚、晨星致远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4,413,6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5.32%。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华君持有4,9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5%;青岛博亚持有53,985,2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4.74%;晨星致远持有5,448,3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52%。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 | 股份 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量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的比例 | 变动数量 (股) | 占总股本的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的比例 | ||
青岛博亚 | 无限售流通股 | 55,465,261 | 56.24% | -1,480,000 | -1.50% | 53,985,261 | 54.74% |
晨星致远 | 无限售流通股 | 8,948,396 | 9.07% | -3,500,000 | -3.55% | 5,448,396 | 5.52% |
张华君 | 无限售流通股 | 0 | 0% | 4,980,000 | 5.05% | 4,980,000 | 5.05% |
合计 | 64,413,657 | 65.32% | 0 | 0% | 64,413,657 | 65.32% |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3年5月19日,张华君与青岛博亚签署《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与张华君关于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张华君拟受让青岛博亚持有的1,48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0%),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2023年5月19日,张华君与晨星致远签署《青岛晨星致远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张华君关于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张华君拟受让晨星致远持有的3,5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55%),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转让完成后,张华君持有公司4,98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5%,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上述股份转让还需按照上交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青岛博亚与张华君之股份转让协议
1、交易双方
甲方(转让方):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张华君
2、标的股份转让
2.1 甲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1,48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0%)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股份及权益。
2.2 甲方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此外,乙方承诺其对标的股份的处置还应当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3 甲方保证其合法拥有标的股份,且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不附带任何未通报乙方的质押、担保、限售等权利限制。
3、股份转让款
3.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前一交易日“日辰股份”收盘价的90%,即30.15元/股,标的股份的转让交易价款总额为人民币44,622,000元(大写:肆仟肆佰陆拾贰万贰仟元整)。
3.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日,如果日辰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由双方按照下述原则执行:
3.2.1 就标的股份因日辰股份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所产生或派生的股份,应构成标的股份的一部分,受让方无需就该等产生或者派送的股份支付额外对价;
3.2.2 就标的股份因派息产生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股份转让款应当扣除该等已经或者应当向转让方支付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的金额;
3.2.3 在日辰股份发生配股的情况下,本次转让的转让价格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整,具体操作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4、付款安排
乙方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
4.1上交所就本次协议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后的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3,386,600元(占标的股份转让交
易价款总额的30%)。
4.2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三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31,235,400元(占标的股份转让交易价款总额的70%)。
5、标的股份的过户
5.1 甲乙双方应按以下约定共同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5.1.1 甲方应及时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标的股份持有状况证明文件及上交所对于本次股份转让无异议的确认文件。
5.1.2 在收到上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无异议的确认文件后,甲乙双方应按登记结算公司要求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2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各自独立承担。
6、交割及过渡期安排
6.1 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标的股份对应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乙方享有。
6.2 过渡期内,标的股份由甲方管理,甲方不得就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7、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7.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其进行解释,该等法律应适用于本协议及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
7.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
商予以解决;如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署地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二)晨星致远与张华君之股份转让协议
1、交易双方
甲方(转让方):青岛晨星致远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受让方):张华君
2、标的股份转让
2.1 甲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3,5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55%)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股份及权益。
2.2 甲方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此外,乙方承诺其对标的股份的处置还应当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3 甲方保证其合法拥有标的股份,且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不附带任何未通报乙方的质押、担保、限售等权利限制。
3、股份转让款
3.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前一交易日“日辰股份”收盘价的90%,即30.15元/股,标的股份的转让交易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05,525,000元(大写:壹亿零伍佰伍拾贰万伍仟元整)。
3.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日,如果日辰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
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由双方按照下述原则执行:
3.2.1 就标的股份因日辰股份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所产生或派生的股份,应构成标的股份的一部分,受让方无需就该等产生或者派送的股份支付额外对价;
3.2.2 就标的股份因派息产生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股份转让款应当扣除该等已经或者应当向转让方支付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的金额;
3.2.3 在日辰股份发生配股的情况下,本次转让的转让价格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整,具体操作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4、付款安排
乙方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
4.1上交所就本次协议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后的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31,657,500元(占标的股份转让交易价款总额的30%)。
4.2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三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73,867,500元(占标的股份转让交易价款总额的70%)。
5、标的股份的过户
5.1 甲乙双方应按以下约定共同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5.1.1 甲方应及时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标的股份持有状况证明文件及上交所对于本次股份转让无异议的确认文件。
5.1.2 在收到上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无异议的确认文件后,甲乙双方应按登记结算公司要求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2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
关规定各自独立承担。
6、交割及过渡期安排
6.1 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标的股份对应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乙方享有。
6.2 过渡期内,标的股份由甲方管理,甲方不得就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7、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7.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其进行解释,该等法律应适用于本协议及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
7.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署地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青岛博亚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质押情况。青岛博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5,465,261股,其中有16,353,200股处于质押状态。除此之外,青岛博亚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或冻结等情形。
晨星致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8,948,396股,上述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或冻结等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日辰股份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且不存在应当依法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华君签署日期:2023年5月22日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华君签署日期:2023年5月2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即发龙山路20号) |
股票简称 | 日辰股份 | 股票代码 | 60375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张华君 |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 | 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即发龙山路20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张华君: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实际控制人张华君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博亚、晨星致远合计持有日辰股份64,413,657股股份,占日辰股份目前总股本的65.32%。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张华君: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4,980,000股 持股比例: 5.05% 实际控制人张华君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博亚、晨星致远合计持有日辰股份64,413,657股股份,占日辰股份目前总股本的65.32%。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华君
签署日期: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