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辰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查股网  2024-12-06  日辰股份(603755)公司公告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日辰股份股票代码:60375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8号1号楼505通讯地址: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8号1号楼505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青岛晨星致远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即发龙山路20号)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即发龙山路20号)

一致行动人:张华君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即发龙山路20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大宗交易)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辰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日辰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 19

附表 ...... 24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青岛晨星致远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君弘钱江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弘钱江二十七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张华君
青岛博亚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晨星致远青岛晨星致远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市公司、公司、日辰股份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自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2023年7月8日)以来,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博亚、晨星致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华君通过大宗交易、一致行动人内部持股变化、协议转让方式将合计持股比例由64.73%降至58.60%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15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报告书披露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96176552Y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8号1号楼505
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华君
成立时间2014-03-21
经营期限2014-03-21 至 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二)青岛晨星致远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青岛晨星致远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BX24G4C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即发龙山路20号)
注册资本45,375万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华君
成立时间2015-10-08
经营期限2015-10-08 至 2045-10-08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三)张华君

姓名张华君
身份证号33010619**********
性别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即发龙山路20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一)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姓名性别任职情况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张华君执行董事中国青岛市
李娜总经理中国青岛市
孙珊珊监事中国青岛市

(二)青岛晨星致远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姓名性别任职情况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张华君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国青岛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华君为日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张华君持有日辰股份控股股东青岛博亚95%的股权,且张华君是日辰股份股东晨星致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华君、青岛博亚和晨星致远三者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博亚、晨星致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华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2,736,1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6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青岛博亚、晨星致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华君先生因大宗交易、一致行动人内部持股变化、协议转让等原因,导致其合计持股比例由64.73%降至58.60%。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市场行情变化实施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自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2023年7月8日)以来,青岛博亚、晨星致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华君因大宗交易、一致行动人内部持股变化、协议转让等原因,导致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由63,836,1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73%)减少至57,7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60%),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股份 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变动数量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变动数量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的比例
青岛博亚无限售流通股53,985,26154.74%-5,175,261-5.25%48,810,00049.50%
晨星致远无限售流通股4,870,8964.94%-4,870,896-4.94%00
张华君无限售流通股4,980,0005.05%4,000,0004.06%8,980,0009.11%
合计63,836,15764.73%-6,046,157-6.13%57,790,00058.60%

注:以上合计数与各明细累计相加数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7日,晨星致远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将9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股份分别转让给晨星致远的部分合伙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本次股份转让系该部分核心骨干员工将其通过晨星致远间接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变为其本人直接持有,不涉及向市场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转让后,晨星致远持有公司股份3,880,8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披露的《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2023年7月18日,晨星致远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1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公司股份。本次股份转让系部分员工资金需要,转让后,晨星致远持有公司股份3,770,8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2%。

2023年12月27日,青岛博亚与张华君签署《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张华君关于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青岛博亚将其所持有的2,0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3%)协议转让给张华君。转让后,青岛博亚持有公司股份51,985,2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72%;张华君持有公司股份6,9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披露的《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在同一控制下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该次转让已于2024年1月25日完成过户登记。

2024年2月8日,青岛博亚与张华君签署《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张华君关于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青岛博亚将其所持有的2,0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3%)协议转让给张华君。转让后,青岛博亚持有公司股份49,985,2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9%;张华君持有公司股份8,9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披露的《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在同一控制下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该次转让已于2024年3月7日完成过户登记。

2024年12月5日,青岛博亚及晨星致远与君弘钱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青岛博亚拟将其所持有的1,175,261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1.19%)协议转让给君弘钱江;晨星致远拟将其所持有的3,770,896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82%)协议转让给君弘钱江。本次拟协议转让的股份总数为4,946,1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本次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君弘钱江持有公司股份4,946,1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述股份转让还需按照上交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双方

转让方1: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转让方2:青岛晨星致远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方: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弘钱江二十七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方1”、“转让方2”可合称“转让方”,转让方、受让方单独或合称为“一方”、“双方”或“另一方”。

2、标的股份转让

2.1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4,946,157股股份(占日辰股份股份总数的

5.02%)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与转让方所持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资产分配权等日辰股份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在交割期内(指: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日期间,下同),如遇日辰股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受让方,且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在交割期内,如转让方取得了日辰股份的现金分红,则

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转让方等额补偿给受让方,或者由受让方从待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现金分红金额。

为避免歧义,双方在此确认:在交割期内,如遇日辰股份回购注销股份,导致日辰股份总股本及转让股份的比例发生变动,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具体股份数量及转让价款金额仍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2.2 本次股份转让后,受让方持有4,946,157股股份(占日辰股份股份总数的5.02%)。自股份过户日起,受让方取得日辰股份股东资格,双方作为日辰股份的股东,根据各自持有的日辰股份股份比例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3转让方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司法程序,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情形或者风险。

2.4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3、股份转让价款

3.1 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6.00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28,600,082.00元,其中转让方1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0,556,786.00元,转让方2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98,043,296.00元。

3.2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同意,受让方应当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如下银行帐户:

转让方1:

户名: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户行:******账号:******转让方2:

户名:青岛晨星致远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户行:******账号:******

3.3双方一致同意由受让方按照如下方式分笔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签署生效且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8,000,000.00元,其中向转让方1支付人民币6,500,000.00元,向转让方2支付人民币21,500,000.00元。

(2)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一个月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42,000,000.00元,其中向转让方1支付人民币10,000,000.00元,向转让方2支付人民币32,000,000.00元。

(3)第三笔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8,600,082.00元,由受让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后三个月内支付,其中向转让方1支付人民币14,056,786.00元,向转让方2支付人民币44,543,296.00元。

4、股份过户

4.1在本协议正式签署前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出示经在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后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形的证明文件。

4.2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向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转让方应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4.3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在标的股份过户后,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应送红利、应派股息)归受让方所有。

5、违约责任

5.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5.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

5.3 转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交割标的股份或迟延配合办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经受让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迟延一日,则转让方须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0.1%向受让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6、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就有关争议向合同签署地(杭州市拱墅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青岛博亚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质押情况。

青岛博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9,985,261股,其中有22,560,500股处于质押状态。除此之外,青岛博亚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或冻结等情形。晨星致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770,896股,上述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或冻结等情形。

张华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8,980,000股,其中有3,61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除此之外,张华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或冻结等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青岛博亚及其一致行动人晨星致远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前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简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期为2023年7月8日,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日辰股份股票的情形。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且不存在应当依法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华君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青岛晨星致远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华君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5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5日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君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5日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青岛晨星致远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华君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即发龙山路20号)
股票简称日辰股份股票代码60375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名称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8号1号楼505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名称青岛晨星致远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即发龙山路20号)
一致行动人张华君一致行动人通讯地址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即发龙山路20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青岛博亚: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53,985,261 持股比例: 54.74% 晨星致远: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4,870,896 持股比例: 4.94%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博亚、晨星致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华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3,836,1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7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青岛博亚: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48,810,000 持股比例: 49.50% 晨星致远: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博亚、晨星致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华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7,7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6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君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5日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青岛晨星致远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华君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5日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