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泵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
张咸胜 马贵翔 吕久琴
2023年 9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