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1-10  海天股份(603759)公司公告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及费功全、费俊杰、李勇、刘华、陈凯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2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费功全、费俊杰、李勇、刘华、陈凯鸿:

经查,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海天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合营企业海天世浦泰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世浦泰)转入3160万元,并于6月28日收回3159万元,2023年收回剩余1万元;2022年度海天股份为合营企业四川三岔湖北控海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岔湖海天)代付社保费用6.58万元,年末已全部归还。由于海天股份时任董事李勇在海天世浦泰担任董事长,在三

岔湖海天担任董事,上述两家公司与海天股份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45%,但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未及时披露。

上述情况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笫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

海天股份时任董事长费功全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李勇作为直接利益相关方,时任总裁费俊杰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刘华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董秘陈凯鸿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海天股份、费功全、费俊杰、李勇、刘华、陈凯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进行问题的探

讨与分析。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能力,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相应审议程序和及时披露情况,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经验教训,要求相关责任人、相关业务人员切实加强学习和培训,强化规范意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