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目录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 1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议案一:关于子公司2024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 ...... 6议案二:关于公司预计2024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10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12
议案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 19议案五: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2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如下:
一、会议主持人
本次大会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费功全先生担任。
二、会场秩序
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场秩序,确保大会的正常进行和议事效率。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或震动状态。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正常秩序。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
三、议事方式
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的人员发言和质询。大会期间要求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举手示意,在得到主持人同意后再进行发言;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进行大会发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大会主持人可拒绝或制止。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简明扼要,每次发言的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对所提出的议案若无疑问,依下述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四、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本次大会议案1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议案1、议案3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的,将做弃权处理。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在会议表决程序结束后进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其投票表决无效。在进入表决程序前退场的股东,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结束后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表决票将视为无效。
五、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由参会股东选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以及律师参加计票和监票,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
六、签署
本次大会各项内容均记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2024年1月4日(星期四)14点00分
二、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南段50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
(四)其他人员
四、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
(二)会议开始
(三)介绍会议出席情况
(四)宣读会议规则
(五)推举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六)进入正式议程,公司相关人员对以下议案进行报告
序号 | 审议议案 |
1 | 《关于子公司2024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2 | 《关于公司预计2024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3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4 |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
5 |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议案内容进行提问,公司进行解答
(八)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每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九)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计票、监票
(十)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十一)主持人宣布议案投票表决结果
(十二)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三)相关人员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十四)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关于子公司2024年度申请授信额度
并由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请予以审议《关于子公司2024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为满足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2024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34,5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以金融机构最终审批结果为准,具体使用金额视子公司的实际需求确定。
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34,500万元的融资担保,具体担保明细如下:
1.预计为资产负债率大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如下:
子公司名称 | 预计担保额度(万元) |
峨眉山海天水务有限公司 | 15,000 |
平昌海天水务有限公司 | 13,000 |
开封海天水务有限公司 | 15,000 |
其他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 95,750 |
合 计 | 138,750 |
2.预计为资产负债率小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如下:
子公司名称 | 预计担保额度(万元) |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 95,750 |
合 计 | 95,750 |
注1:在上述担保额度内,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可调剂给其他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70%以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可调剂给其他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新设立、收购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亦在上述额度内进行调剂,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调配担保金额。注2:上述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二、被担保人的情况
(一)峨眉山海天水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峨眉山海天水务有限公司 | |
注册资本 | 3,115万元人民币 | |
注册地 | 峨眉山市符溪镇乐峨路符溪段319号 | |
法定代表人 | 雷蕾 | |
股东构成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 100% | |
主营业务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自来水项目、污水处理项目、中水回用项目的投资、建设;污水处理设计、施工及技术咨询服务;污水处理、自来水处理的相关设备销售和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资产总额21,324.90万元,净资产5,199.91万元,负债总额16,124.99万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14,961.8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648.49万元,净利润-96.64万元。 |
(二)平昌海天水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平昌海天水务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4,260万元人民币 | |
注册地 | 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红庙村六社 | |
法定代表人 | 马瑞军 | |
股东构成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 100% | |
主营业务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管道工程、技术推广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涉及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资产总额19,104.66万元,净资产3,698.13万元,负债总额15,406.53万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12,502.6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020.61万元,净利润235.29万元。 |
(三)开封海天水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开封海天水务有限公司 |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人民币 | |
注册地 | 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西湖水岸3号楼2单元1002中 | |
法定代表人 | 张克俭 | |
股东构成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 100% | |
主营业务 | 污水处理;供水、污水项目管理;建材及机械设备销售。(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需经许可或审批的凭有效许可证或审批件核准的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资产总额20,854.71万元,净资产4,594.49万元,负债总额16,260.23万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14,498.19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883.15万元,净利润1,361.48万元。 |
被担保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上述综合授信及担保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公司将在具体担保事项发生时,及时发布进展公告。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4日
议案二:关于公司预计2024年度申请
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请予以审议《关于公司预计2024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一、申请授信情况概述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业务拓展等对资金的需求,公司拟在2024年度向相关银行申请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28,5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借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票、应收账款保理、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
上述授信额度不等同于实际授信额度,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各银行的实际授信额度进行调配,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批准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经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有效期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办理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
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生产经营、业务拓展等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4日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请予以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原条款 | 现条款 |
1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删除 |
2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项规定。 |
3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项第4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
4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一)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项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
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项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
5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委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根据实际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委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且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根据实际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
6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7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8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9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0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 |
11 |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4日
议案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请予以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通过对照自查,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 原条款 | 现条款 |
1 |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董事会所议事项必须事先有准备的议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 |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董事会所议事项必须事先有准备的议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
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
2 |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
3 | 第三十二条 附则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生效实施。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公 | 第三十二条 附则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 |
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经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经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不变。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4日
议案五: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请予以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对照自查,拟对《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于上交所(www.sse.com.cn)披露的《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