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股份:关于子公司提起上诉案件受理立案暨诉讼的进展公告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上诉案件受理立案暨诉讼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 海天”)为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313,779,400.00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天府海天已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未生效, 二审尚未开庭,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具体影响尚 存在不确定性。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府海天因与四川天府新区农业农村局、四川天府新区管 理委员会关于双流县华阳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特许经营权的撤回补偿方案未 能协商一致,故向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7 月15 日披露的《海天股份: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4)。
2026 年3 月31 日,公司收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5) 川0192 行初17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4 月2 日披露的《海天股 份: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二、本次上诉案件情况
天府海天不服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川0192 行初170 号行 政判决书,并依法提起上诉。2026 年5 月21 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 受理立案。天府海天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2025)川0192 行初170 号行政判决书第三 项、第四项判决内容;
2.改判被上诉人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四川天府新区农业农村局共同向 上诉人支付赔偿款313,779,400.00 元〔其中:特许经营项目初始投资损失 70,118,300 元及该初始投资金额被持续占用年限期间的利息损失72,684,100 元 (利息从2011 年6 月计算至2024 年12 月31 日,计13.5 年,按照此期间人民 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平均值作为年利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70,118,300 元×(1+5.41%)13.5-70,118,300 元);2021 年新增投入除臭系统项目 3,704,600 元以及该投资金额被持续占用年限期间的利息损失553,400 元(利息从 2022 年1 月计算至2024 年12 月,计3 年,按照此期间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到五 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年利率计算,计算公式为3,704,600 元×(1+4.75%)33,404,600 元);预期利益损失166,218,900 元(计算公式为10,723,800 元/年*15.5 年;律师费500,000 元〕;
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上诉案件已立案受理,二审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 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该诉 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 涉诉金额为9,890,054.24 元,占公司202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34%。除此之 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