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格光电:关于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093号
关于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沃格光电,A股证券代码:603773;
胡芳芳,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汪科,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胡芳芳、汪科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6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未披露融资贸易业务情况
2022年和2023年1-9月,公司与广东晨海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了融资贸易业务,该业务发生额分别为0.66亿元、1.07亿元;公司按净额法分别确认收入0.009亿元、0.03亿元;由此产生的预付资金发生额累计分别为1.78亿元、1.52亿元;2022年末和2023年三季末,公司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0.79亿元、1.14亿元。
公司在相关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均未披露上述融资贸易业务的相关情况。
二、相关融资贸易业务的账务处理不规范公司上述融资贸易业务收益实际为利息收入,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公司将其计入营业收入而未计入投资收益,且未计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扣除和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完整的情况。
综上,公司融资贸易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相关财务处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胡芳芳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汪科作为财务事务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胡芳芳、时任财务总监汪科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