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格光电: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5-11  沃格光电(60377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1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新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赛维大道沃格科技园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66,034,22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8.5303

注:公司总股本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71,382,564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易伟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胡芳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部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66,029,82099.99334,4000.00670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66,029,82099.99334,4000.00670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66,029,82099.99334,4000.00670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66,029,82099.99334,4000.006700.0000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66,029,82099.99334,4000.006700.0000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66,029,82099.99334,4000.006700.0000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66,022,39199.98206,5000.00985,3290.0082

8、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6,12994.53614,4005.46390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6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7,569,58999.94194,4000.058100.0000
8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76,12994.53614,4005.463900.000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中议案7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议案6、8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议案8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易伟华、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丁东、巫昊南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