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晟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14  国晟科技(603778)公司公告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全福、张永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4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全福、张永胜: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资产减值确认不足。公司选用竣工项目决算审计的平均审减率计算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并非客户信用风险的真实反映,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导致近三年合同资产减值确认不准确。

2、成本支出列报不准确。公司核算成本费用时,未充分考虑入库单上所列成本支出的合理性,未审慎判断成本支出的实质,未正确划分成本、费用性质的支出,存在通过第三方虚构订单,多计成本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导致2022年成本、收入核算不准确。

3、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不健全。一是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未完全按照公司制度汇编相关规定予以执行。二是财务核算不规范。公司某下属子公司对实缴资本未及时入账,导致少记实收资本。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回全福,时任财务总监张永胜,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

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