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晟科技:关于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276号
关于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国晟科技,A股证券代码:603778;
回全福,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张永胜,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晟科技)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近三年合同资产减值确认不准确
公司选用竣工项目决算审计的平均审减率计算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并未反映客户真实的信用风险,2020年至2022年合同资产相关预期信用损失分别少确认142.99万元、少确认263.25万元、多确认16.23万元,错误计提的金额分别占归母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1.78%、1.25%和0.10%。
二、2022年成本支出列报不准确
在雅安市荥经项目施工开展过程中,公司将20.85万元业务费
用错误列报至主营业务成本中核算,导致2022年年报多记主营业务成本20.85万元,多记主营营业收入23.91万元,多记净利润3.06万元,多记金额占2022年归母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0.02%。
三、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不健全截至2022年8月31日,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晟世安)实收资本为2.00亿元,但原持股100%的股东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晟能源)实际出资额为1.38亿元,差额0.62亿元于2022年9月、10月陆续补齐。此外,出资过程中,公司将股东出资款165.80万元错误列报至其他应付款,实缴资本未及时入账,导致公司2022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少数股东权益少记165.80万元,占归母净资产比例为0.26%。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此外,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治理结构,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制衡,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公司存在多期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财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公司的业务管理及内部控制不健全,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4.1.1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回全福和时任财务总监张永胜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
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回全福、时任财务总监张永胜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