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晟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萍:
经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君于2023年11月2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公司于2023年11月4日知悉该情况,但迟至2024年1月29日才披露上述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李萍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