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龙股份:关于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173号
关于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威龙股份,A股证券代码:603779;
朱秋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白璐,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孙砚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2022年10月26日,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显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烟台银行)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公司、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兴龙合作社)、公司原控股股东王珍海签订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诉讼事项所涉及资产,是由于公司与王珍海及兴龙合作社签订三方协议,以兴龙合作社持有的葡萄园通过“以物抵债”方式代王珍海偿还公司因违规担保需承担的8773万元的损失。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收到《民事裁定
书》,法院准许原告烟台银行撤诉,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民事起诉状》,烟台银行再次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公司、兴龙合作社、公司原控股股东王珍海签订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的诉讼请求,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针对上述事项,公司迟至2024年4月23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和重大诉讼情况,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
2.1.7条、第7.4.1条、第7.4.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朱秋红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白璐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总经理孙砚田作为公司经营事务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朱秋红、董事会秘书白璐、总经理孙砚田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