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龙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
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
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3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朱秋红、孙砚田、白璐: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
龙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
的公告》,披露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
威龙股份、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威龙股份原控股股东
王珍海签定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2023年8月21日,威龙
股份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准许原
告撤诉。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五
条的规定。
2024年4月15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 烟
台银行龙口支行就同一事项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公司
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威龙股份直至2024年4月23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朱秋红、总经理孙砚田、时任董事会秘书白璐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威龙股份及朱秋红、孙砚田、白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威龙股份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责任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