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博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6月28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4.10元/股调整为23.60元/股。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三、《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不得解
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业务单元层面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董事会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马钧、吕勇、孙林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