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97 证券简称:联泰环保 公告编号:2024-044转债代码:113526 转债简称:联泰转债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024年4月29日,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泰环保”)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黄婉茹女士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4007号、证监立案字0062024008号),立案告知书内容为:“因你/你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年4月13日,我会决定对你/你单位立案。”(公告编号“2024-022”)2024年7月29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黄婉茹女士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14号),详见公司2024年7月30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2024年9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6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环保),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中山东路黄厝围龙珠水质净化厂。
黄婉茹,女,1973年2月出生,时任联泰环保副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汕
头市***。黄建勲,男,1974年4月出生,时任联泰环保董事长,住所:广东省汕头市***。
张荣,男,1969年7月出生,时任联泰环保董事、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杨基华,男,1976年3月出生,时任联泰环保财务总监兼财务部负责人,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林锦顺,男,1964年10月出生,时任联泰环保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杨魁俊,男,1973年9月出生,时任联泰环保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余庆和,男,1987年6月出生,时任联泰环保监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联泰环保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联泰环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联泰环保的关联人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时任联泰环保副董事长黄婉茹是联泰环保实际控制人之一。黄婉茹持有汕头市得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成投资)60%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得成投资日常经营及重要决策工作。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濠市政)是联泰环保控股股东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集团)的控股公司。根据2005年修订、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黄婉茹、得成投资、达
濠市政为联泰环保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2022年至2023年1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至2023年1月,黄婉茹组织、指使联泰环保总经理张荣、财务总监杨基华等人,通过第三方将联泰环保的资金转至得成投资、达濠市政等关联方,由黄婉茹统筹调配用于关联公司生产经营、偿还银行贷款和偿还个人欠款等,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累计发生额11.18亿元,占联泰环保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04%;2023年1月累计发生额3.7亿元,占联泰环保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36%。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截至2022年12月22日,前述11.18亿元占用资金已归还;截至2023年3月30日,前述3.7亿元占用资金已归还。
三、联泰环保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联泰环保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遗漏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4.68亿元,占联泰环保2022年半年度报告净资产的15.70%;联泰环保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8.3亿元,遗漏披露
2.88亿元,占联泰环保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80%。联泰环保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联泰环保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6月20日,联泰环保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年报信息监管工作函,在《关于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中称,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8.3亿元,截止回复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该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
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所涉交易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相关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联泰环保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联泰环保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黄婉茹作为联泰环保时任副董事长,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建勲作为联泰环保时任董事长,是联泰环保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荣作为联泰环保时任董事、总经理,杨基华作为联泰环保时任财务总监兼财务部负责人,二人知悉、参与联泰环保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锦顺作为联泰环保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魁俊作为联泰环保时任监事会主席,并同时担任公司控股股东联泰集团总经理,余庆和作为联泰环保时任监事,并同时担任联泰集团财务副总监,二人具有多年审计工作经验,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婉茹作为联泰环保实际控制人之一,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
行为。综合考虑占用资金已归还,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2022年至2023年1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二)对黄婉茹给予警告,并处以17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2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对黄建勲、张荣、杨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林锦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针对联泰环保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相关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30万元罚款;
(二)对黄婉茹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3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70万元罚款;
(三)对黄建勲、张荣、杨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林锦顺、杨魁俊、余庆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二、对黄婉茹给予警告,并处以47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
处以35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黄建勲、张荣、杨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
四、对林锦顺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五、对杨魁俊、余庆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公司判断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