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友钴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友钴业 |
保荐代表人姓名:孟夏 | 联系电话:021-20262077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家骥 | 联系电话:010-60833040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公司”、“发行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英文名称 | Zhejiang Huayou Cobalt Co., LTD.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0007368873961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1,599,464,709元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陈雪华 |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 | 2002-05-22 |
上市日期
上市日期 | 2015-01-29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经济开发区二期梧振东路18号 |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经济开发区二期梧振东路18号 |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 | 603799.SH |
证券简称
证券简称 | 华友钴业 |
三、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04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71,642,857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84.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017,999,988.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2,996,333.86(不含税)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955,003,654.14元。上述资金于2021年2月1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报字[2021]50号《验资报告》。
中信证券作为华友钴业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对华友钴业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证券作为华友钴业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查,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孟 夏 | 王家骥 | ||||
法定代表人: | |||||
张佑君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