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家居:关于申请恢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的公告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恢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0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送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关于受理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618号)。2023年9月11日,公司收到《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654号)。
2024年5月10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给予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上交所中止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程序,公司已于2024年5月27日收到上交所中止审核的通知。
为尽快消除上述影响,公司已重新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开展相关审计工作,并积极协调有关各方全力推动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截至目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完成相关审计工作,上述影响已消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向上交所提出恢复审核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恢复审核的具体日期以上交所有关通知为准。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