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公告编号:2023-018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2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6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月杰先生、朱春城先生、邵万喜先生、高磊先生、王曙立先生、任建宏先生、王剑铭先生、冯雪松先生: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瑞斯康达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田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
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
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田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
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涉嫌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以上事实,有瑞斯康达相关年度报告,财务资料,相关客户、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情况说明,工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瑞斯康达公告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李月杰作为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总经理(2020年11月18日起),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李月杰牵头参与、实施专网通信业务。
朱春城作为瑞斯康达创始股东、副董事长、董事、深蓝迅通董事长,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朱春城积极参与、实施专网通信业务。
高磊作为瑞斯康达创始股东、总经理(2018年10月12日至2020年11月17日),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高磊参与决策,同意引入专网通信业务。
王曙立作为瑞斯康达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王曙立分管财务,负责专网
通信业务的资金调度。邵万喜作为瑞斯康达副总经理,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邵万喜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总体协调。
任建宏和王剑铭作为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冯雪松作为瑞斯康达创始股东、监事会主席,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参与决策,同意引进专网通信业务。经综合考虑前述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等,李月杰、朱春城是对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磊、邵万喜、王曙立、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是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2、对李月杰、朱春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3、对高磊、邵万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4、对王曙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5、对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公司将针对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