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瑞斯康达股票代码:603803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春城住所:北京市昌平区********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楼
签署日期:2025年 4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16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无需获得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和《16号准则》
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 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9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 | 指 |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朱春城 |
报告书 | 指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原 《一致行动协议》 | 指 | 李月杰和朱春城于2022年4月2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
新 《一致行动协议》 | 指 | 李月杰和任建宏于2025年4月1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
原一致行动人 | 指 | 李月杰、朱春城 |
新一致行动人 | 指 | 李月杰、任建宏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16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朱春城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2201041951******** |
住所 | 北京市昌平区********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楼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
姓名 | 单位 | 起止时间 | 职务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产权关系 |
朱春城 |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0年1月-2021年10月 | 副董事长 | 提供通信网络的产品、技术服务和综合解决方案 | 北京市 | 9.01% |
2021年10月至今 | 董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2023年9月受到中国证监会给予的警告和罚款行政处罚之外,最近5年内未受过任何其他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者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原因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暨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所引起。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春城先生于2025年4月18日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不再续签的告知函》。朱春城先生因年龄等个人因素,决定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暨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所引起,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春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公司股东李月杰和朱春城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所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将于2025年4月20日到期。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收到朱春城先生发来的《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不再续签的告知函》,朱春城先生因年龄等个人因素,决定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公司确认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将于2025年4月20日到期后解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股权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股东李月杰和朱春城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7,386,502股,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1 | 李月杰 | 董事长、总经理 | 38,693,251 | 9.01% |
2 | 朱春城 | 董事 | 38,693,251 | 9.01% |
合 计 | 77,386,502 | 18.02%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春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保持不变,其持有公司股份及比例不再与李月杰先生合并计算。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披露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朱春城先生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海淀区 |
股票简称 | 瑞斯康达 | 股票代码 | 60380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朱春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无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 不变√(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本次权益变动后,非公司一致行动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后,非公司实际控制人)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38,693,251股 持股比例: 9.01%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 2025年4月21日 方式: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