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提交的下列议案及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光伏事业合伙人计划(2023年度-2025年度)(草案)>的议案》
公司制定的《光伏事业合伙人计划(2023年度—2025年度)(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激励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光伏材料业务相关的员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增强员工的团队稳定性,促进公司光伏材料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针对上述议案,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