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能股份:招商证券: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7174000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英文名称 | Chengdu Haoneng Technology Co., Ltd. |
设立日期 | 2006年9月25日 |
股票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代码 | 603809 |
股票简称 | 豪能股份 |
注册资本 | 393,016,574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勇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288号 |
邮政编码 | 610100 |
联系电话 | 028-8621 6886 |
传真 | 028-8621 6888 |
电子邮件 | bgs@cdhntech.com |
公司网站 | www.cdhntech.com |
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汽车及摩托车零部件;机械设备及零部件;五金交电制品,塑料制品;汽车(不含小轿车)及摩托车销售;销售:有色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建材(不含油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36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了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541,698.1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2,458,301.8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1日全部到账,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了《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2CDAA1B0024)予以验证。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督导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修订、重要内控制度的修订的审批程序、内容合法合规性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6、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在保荐机构督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较为完整。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尚未转股完毕,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转股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