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山集团: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6-17  丰山集团(603810)公司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成就,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9,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成就,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524,684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

的情形。本次首次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审议同意对1名已离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88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献慧 王玉春 乔法杰

2023年6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