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尚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6-17  *ST原尚(603813)公司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余军、黄秋 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7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余军、黄秋娜: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等规定,我局对广 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原尚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以下问题:

*ST 原尚2025 年半年度和三季度将部分应以净额法核算的收入按总额法核 算,导致2025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2025 年三季度财务报告多记收入0.2 亿元、 0.91 亿元,多记营业成本0.2 亿元、0.91 亿元,对利润总额没有影响。上述情形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四条、第三十四 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5 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余军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黄秋娜作为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公司在披露2025 年年度报告时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五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ST 原尚及余军、黄秋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 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依法合

规履职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于收到本决定书30 日内完成整改,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 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提交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持续加强 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避 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