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定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没有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现金管理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2亿元(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
实际情况,对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残值率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和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