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环保: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股票代码:603817股票简称:海峡环保转债代码:
113532转债简称:
海环转债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目 录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议案一:《关于向下修正“海环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 1议案二:《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标准的议案》
...... 3
议案三:《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 4议案四:《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5议案五:《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19议案六:《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2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0日9时0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洋里路16号公司会议室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宏景先生会议主要议程: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列席现场会议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三、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一)《关于向下修正“海环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标准的议
案》;
(三)《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四)《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五)《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六)《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注:
1.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且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公
司《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持有“海环转债”的股东在该议案的表决中应当回避。
2.议案2、议案4、议案5、议案6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的议案。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就会议议案进行讨论。
五、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投票表决本次会议议案。
六、主持人宣布休会,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七、主持人宣布继续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八、网络投票结果产生后,主持人宣布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汇总后的总表决结果。
九、宣读会议决议并签署会议相关文件。
十、见证律师现场见证并宣读见证意见。
十一、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议案一: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下修正“海环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关于核准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95号),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发行了46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6,000.00万元。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60号”同意,公司
46,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9年4月2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海环转债”,债券代码“113532”。
(三)根据《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行的“海环转债”自2019年10月9日起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份,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19年10月9日至2025年4月1日,初始转股价格为7.80元/股,因实施权益分派及增发新股,转股价格调整为7.26元/股,自2023年7月3日起生效。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与触发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一)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转股价格修正条款触发情况
截至2023年10月19日,公司股票已出现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即6.17元/股)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触发“海环转债”的转股价格修正条件。
为支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维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海环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提议向下修正“海环转债”的转股价格,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相关条款规定,确定本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生效日期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并全权办理相关手续。
本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如股东大会召开时,上述任一指标高于调整前“海环转债”转股价格(即7.26元/股),则“海环转债”转股价格无需调整。
持有“海环转债”的股东需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议案二: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标准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促进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司充分考虑独立董事承担的相应职责及对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发挥的重要作用,结合当前整体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行业并参考同等规模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提议公司以6万元/人/年(含税)的标准向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发放工作津贴并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本津贴标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议案三: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规范公司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为制度框架并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有关内容,拟修订《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3版)(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内容详见附件3-1)。同时,鉴于现行《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多项条款已不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且本次修订的《独立董事制度》内容已覆盖该制度内容,因此《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将自《独立董事制度》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本次修订的《独立董事制度》(2023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生效施行,原《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3-1: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节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的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三节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 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
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培训。
第四节 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节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
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 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议案四: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鉴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提名徐婷女士、卓贤文先生、林锋女士、魏忠庆先生、江河先生、郭超男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4-1)。股东大会将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从上述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六名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4-1: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徐婷,女,1979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曾任福州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福州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职工董事,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福州市水务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福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徐婷女士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人选,最近三年亦未遭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
卓贤文,男,1963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会计师。曾任福州一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福建省榕华化学助剂有限公司总经理,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福建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福建海环洗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福建琅岐海峡环保有限公司、福建榕北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及福建青口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福建海峡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总裁。
卓贤文先生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人选,最近三年亦未遭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
林锋,女,1978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理,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福州市水环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福建海峡源脉温泉股份有限公司及福州水务平潭引水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福州水务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福州海峡水业有限公司监事,福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财务部经理。现任福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福建水投集团霍口水务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隆达典当有限公司及福州水物智联供应链有限公司董事,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林锋女士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人选,最近三年亦未遭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魏忠庆,男,1980年11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福州水质监测有限公司董事长,福州市城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董事长,福州市滨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工程师。现任福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信息中心经理,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魏忠庆先生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人选,最近三年亦未遭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
江河,男,1975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MBA 学位,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营销业务管理科科长,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法务办主任、企业管理部经理、副总经济师,福州市自来水二次供水有限公司董事,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法律顾问,福建海环鹏鹞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海峡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深投海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福建海环洗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福州市滨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现任福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法务部经理,福州水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福州水物智联供应链有限公司董事长,福州北控鼓台水环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福州水务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水投集团霍口水务有限公司及福州中城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董事。
江河先生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人选,最近三年亦未遭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
郭超男,女,1972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福州市国有资产营运公司财务部经理,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福建华兴新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福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福建明辉电力系统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福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政金融研究所主任,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郭超男女士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人选,最近三年亦未遭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
议案五: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提名沐昌茵女士、郑云坚先生、郭晓红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5-1)。股东大会将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从上述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三名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5-1: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沐昌茵,女,1957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福州通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团委书记、党办主任,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处副处长、股证投资处处长、董事会秘书,福建囯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福建众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平潭卧湖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福建省闽东力捷迅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州谦石星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沐昌茵女士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人选,最近三年亦未遭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郑云坚,男,197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福州大学博士后,教授,高级经济师。曾任福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及财经委委员,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筹)副总经理,武汉中电博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华东区主任,网格(福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及财经委委员,福建省品牌文化发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副会长,闽江学院新华都商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阳光学院梧桐经济管理研究院院长。郑云坚先生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人选,最近三年亦未遭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
郭晓红,女,1971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注册会计师、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曾任福建江夏学院教务处副处长、会计学院副院长。现任福建江夏学院会计学院教授,福州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硕士生导师,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西普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广东伊康纳斯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独立董事。
郭晓红女士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未被证券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人选,最近三年亦未遭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
议案六: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提名郑路荣女士、郭梅钦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6-1)。股东大会将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从上述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第四届监事会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附件6-1:
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郑路荣,女,1971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宣传处副处长,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福州市水环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党支部副书记、职工董事,福州市温泉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董事,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党群部主任,福建深投海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郑路荣女士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人选,最近三年亦未遭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郭梅钦,女,1977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福州市水环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福州高新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闽侯县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市滨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福州市水务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福州水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水物智联供应链有限公司监事。现任福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审计部经理,福州水务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北控鼓台水环境有限公司、首创生态环境(福州)有限公司、福建榕信水务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福建海峡源脉温泉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郭梅钦女士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人选,最近三年亦未遭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