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环保: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峡环保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1号)核准,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环保”、“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84,158,415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6.0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999.9994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29.6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270.3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6月23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2XMAA10155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验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担任海峡环保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法定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因海峡环保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仍未使用完毕,兴业证券对海峡环保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督导义务延长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止。
保荐机构现将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本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
法定代表人 | 杨华辉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田金火、何一麟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3817 |
注册资本 | 53,434.7359万元 |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洋里路16号 |
办公地址 |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洋里路16号 |
法定代表人 | 徐婷 |
控股股东 | 福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 | 2022年7月5日 |
电话 | 0591-83626529 |
公司网址 | http://www.fjhxhb.com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海峡环保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海峡环保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海峡环保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海峡环保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督导海峡环保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海峡环保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关注海峡环保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对海峡环保进行了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海峡环保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海峡环保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海峡环保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海峡环保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非公开发行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协调与核查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海峡环保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海峡环保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
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海峡环保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海峡环保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3年
月
日,海峡环保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督导期内,海峡环保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