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家居: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及《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新增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也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3.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等承诺均正常履行中,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违反承诺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具体有效,能够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燕生、傅江、刘松、何法涧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