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家居: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进行,董事会同意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则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或中止发行。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该议案的审议内容和审议程序均合法。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法涧、刘松、陈燕生、傅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