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家居: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独立董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相关鉴证报告,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系基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客观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决定。
特此公告。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桐、何法涧、陈燕生、刘松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