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力股份: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暂合计人民币331,408,066.48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0日,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砺剑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砺剑集团以现金对价回购公司所持深圳砺剑防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砺剑防卫”)57.65%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因砺剑集团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三笔回购价款,为此,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就与砺剑集团股权回购纠纷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并申请财产保全。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猛被告一: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曼被告二:深圳市前海中物一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曼
(三)事实与理由
2020年10月15日、2020年11月4日原告、被告一及标的公司(深圳砺剑防卫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一持有标的公司55%的股权(注册资本825万元)作价2.64亿元转让给原告,同时原告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以3,000万元认购标的公司2.647059%的股权(注册资本93.75万元);被告一承诺如果标的公司2020年至2022年经审计机构审计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能达到1.2亿元的50%,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回购原告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二出具承诺书,言明以其持有原告的股权为被告一的债务担保。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一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故于2023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再次协商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一分期支付回购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一仍未能履行该协议。为维护原告即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向常州中院起诉,请求常州中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为保障公司债权的最终有效收回,公司针对该笔债权,申请了财产保全。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3年8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判令被告一支付股权回购款77,524,731.20*(1+6%/365*2020年11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158,400,000*(1+6%/365*2021年1月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9月23日为289,164,909.02元。
3、判令被告一支付滞纳金2023年8月29日之前的滞纳金为10,703,739.91元;以268,878,24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每天万分之三计算,暂计至2024年9月23日为31,539,417.55元。
4、被告二以其持有原告的所有股权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暂合计331,408,066.48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是公司加强股权回购款项回收的重要措施之一,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诉讼事项进展,并持续推进股权回购款项回款事宜,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严格跟踪回款进展,合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分阶段持续披露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