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澳环保: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
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6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健、吴逸敏: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在建工程未按规定转固定资产的情况,导致公司2022年度报告、2023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沈健、吴逸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续我局将研判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对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的执行,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