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合花: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修订后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修订后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修订后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立荣先生,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发行对象陈立荣先生同意对之前签署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通过认真审阅《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我们认为前述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修订后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发展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