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扬联众: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2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