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扬联众:关于实际控制人、前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前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苏同先生、副总经理杨宁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20104号、证监立案字03720220105号)。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等,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苏同先生和杨宁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的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于2023年11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59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二、《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对苏同、杨宁涉嫌操纵华扬联众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苏同、杨宁共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对苏同处以500万元罚款,
对杨宁处以300万元罚款;
2、对苏同涉嫌未如实披露重要股东减持信息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苏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罚款。当事人苏同、杨宁涉嫌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对苏同、杨宁分别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苏同、杨宁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苏同、杨宁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苏同、杨宁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苏同、杨宁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上述《事先告知书》拟处罚决定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和前任副总经理杨宁先生个人,不涉及公司资金,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活动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后续进展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