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利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16,36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日之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的规定,并且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总额不超过16,36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 鹏 万解秋 戚爱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