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利达:柯利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9-25  *ST利达(603828)公司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披露了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和顾益明先生立案。

2026年9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6]1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8)。

2026年9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6]1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或公司),住所:苏 州市高新区运河路99 号1 幢101 室。

顾益明,男,1970 年9 月出生,柯利达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江苏省 苏州市相城区。

孙振华,男,1976 年9 月出生,柯利达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苏州 市工业园区。

朱怡,女,1978 年6 月出生,柯利达监事、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柯利达集团)财务部负责人,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顾龙棣,男,1964 年10 月出生,柯利达董事、柯利达集团执行董事,住址: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鲁崇明,男,1968 年5 月出生,柯利达董事、总经理,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虎丘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柯利达、顾益明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集团)案涉期间系柯利达控股股 东,顾益明案涉期间系柯利达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案涉期间柯利达集团 为柯利达的关联法人,顾益明为柯利达的关联自然人。

2020 年1 月至2022 年12 月,柯利达及其子公司柯华盛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 限责任公司在不具备业务实质的情况下,以劳务或工程预付款名义,经中间方将 资金划转至柯利达集团、顾益明等相关银行账户,导致柯利达发生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合计170,282.02 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0 年资金 占用发生额44,904.95 万元,余额为13,378.47 万元;2021 年发生额65,631.95 万元, 余额为32,116.42 万元;2022 年发生额59,745.11 万元,余额为31,922.71 万元;上 述发生额分别占柯利达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27.61%、51.90%、66.05%。2023 年、 2024 年及2025 年1 月至6 月未新增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29,402.71 万元、11,702.71 万元、11,702.71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37.94%、15.02%、14.86%。

公司在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2023 年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7,000 万元,余额为490.33 万元(资金占用利息);关联方已于2024 年年底前归 还占用资金,并于公告日之前归还利息。公司在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相同 的内容。公司披露的上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截至2026 年4 月22 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4 月28 日,柯 利达在202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2023 年以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归还情 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前述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情况,并在相关定期报告披露资金占用的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等 情况。柯利达未及时披露前述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2020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未如实在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 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 供应商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柯利达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07 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八条、2021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 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顾益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关 联方占用柯利达资金;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孙振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 合资金占用事项;时任监事朱怡,同时任柯利达集团财务部负责人,知悉部分资 金占用事项并参与占用资金的后续划拨;时任董事顾龙棣,同时任柯利达集团执 行董事,应当知悉部分资金占用事项。上述4 人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鲁崇明,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未对资金占用事项保持足够谨慎和合理怀疑,未能勤勉尽责,是 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顾益明组织实施关联方对柯利达的资金占用,组织、指使柯利达 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 万元罚款;

2.对顾益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20 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身份处以120 万元 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400 万元罚款;

3.对孙振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10 万元罚款;

4.对顾龙棣给予警告,并处以110 万元罚款;

5.对朱怡给予警告,并处以100 万元罚款;

6.对鲁崇明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

二、针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 万元罚款;

2.对顾益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100 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身份处以300 万 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800 万元罚款;

3.对孙振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70 万元罚款;

4.对顾龙棣给予警告,并处以270 万元罚款;

5.对朱怡给予警告,并处以250 万元罚款;

6.对鲁崇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1.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00 万元罚款;

2.对顾益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620 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身份处以420 万 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1,200 万元罚款;

3.对孙振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80 万元罚款;

4.对顾龙棣给予警告,并处以380 万元罚款;

5.对朱怡给予警告,并处以350 万元罚款;

6.对鲁崇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10 万元罚款。

当事人顾益明,作为柯利达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组织、实施资金占用 行为,组织、指使柯利达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 规定》(证监会令第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顾益明采取5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当事人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

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 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 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 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 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经审慎核查判断, 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 风险警示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

2、本次事项所涉及被占用的资金已全部归还公司,公司高度重视《行政处罚 决定书》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争取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 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深刻复盘反思、认真汲取本次事件的教训, 强化合规经营意识,恪守合规底线,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 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