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平股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为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平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保荐机构,负责正平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2022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国元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843.SH上市时间2016年9月5日注册资本69,962.3237万人民币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7号法定代表人金生光实际控制人金生光、金生辉、李建莉联系人马富昕、林宪岗联系电话0971-8588071传真号码0971-8580075电子信箱zplqzqb@126.com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8月17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总部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保荐代表人 李峻、王妍联系方式 021-51097188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撰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
审阅;
3、督导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
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
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青海金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光投资”)系正平股份实际控制人金生光和金生辉控制的企业。2021年度金阳光投资通过公司供应商向公司拆借资金,2021年拆借资金发生额为6,220.00万元,2021年末余额为4,500万元,追溯2021年度计提资金占用利息135.97万元,并追溯2021年末将资金占用余额4,500.00万元及占用期间计提的利息135.97万元与应付金阳光投资的往来款项余额予以抵消,追溯后2021年末资金占用余额为零。2022年度计提2021年末抵消的资金占用余额4,500.00万元的利息295.44万元,计提的利息295.44万元与应付金阳光投资的往来款项余额予以抵消,2022年末资金占用余额为零。由于上述资金占用涉及的供应商存在工程量不实情形,公司已冲减该部分供应商的不实工程量,同时对资金占用计提了利息。因该差错事项,公司2021年度调减营业收入90,239,165.50元、营业成本67,679,374.10元,调增财务费用-利息收入1,359,660.82元,调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020,110.99元。
上述资金占用情形已于2022年12月31日消除。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及时提供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
良好沟通。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查,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2021年度和2022年度,正平股份存在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财务报表前期差错更正等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并督促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进行整改,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发行人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严格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峻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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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