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平股份: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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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07号────────────────────────
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正平股份,A股证券代码:603843;
彭有宏,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闫文文,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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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2023年9月1日,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及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称,使用不超过1.9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24年8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暂时无法按期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公司暂时无法按期足额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1.9亿元募集资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24年9月2日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制定方案尽快归还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截至2024年10月31日,1.9亿元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均未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公司尚未披露相关解决方案。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未在前期披露的临时补流期限内按时归还募集资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7.7.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彭有宏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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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闫文文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回复异议称,本次违规系公司应收账款回款不及预期、资金周转压力加大、未能及时支付应付账款导致募集资金账户因相关方提起诉讼被冻结等客观原因所致。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深刻反省并成立专项小组,积极研究解决方案。
(三)纪律处分决定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暂时补流募集资金,涉及金额较大,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能充分合理预计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未就临时补流募集资金按时归还作出妥善安排,所称客观理由并非事前无法预计事项,不能作为未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合理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事后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属于其应尽职责,且经监管督促至今仍未归还相关募集资金,未能实际有效减轻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相关异议理由不足以减轻其责任。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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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彭有宏、时任财务总监闫文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