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荣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4  华荣股份(60385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855 证券简称:华荣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3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0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555号A栋4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74,969,96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1.904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胡志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董事李妙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宋宗斌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副总经理何顺意女士、副总经理羊永华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54,254,59388.16069,029,4505.160511,685,9256.6789

2、 议案名称:《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165,940,51894.83949,029,4505.16060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65,940,51894.83949,029,4505.16060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9,328,59331.04989,029,45030.054111,685,92538.8961
2《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21,014,51869.94589,029,45030.054200.000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21,014,51869.94589,029,45030.054200.0000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根据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公司独立董事徐刚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独立董事未征集到相关股东的委托投票权。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为议案1、2、3,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拟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议案1,涉及关联股东回避,关联股东郑顺森、何顺意、羊永华所持合计股份462,208股,已进行了相关回避表决;议案2,涉及关联股东回避,关联股东郑顺森、何顺意、羊永华所持合计股份462,208股,已进行了相关回避表决;议案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关联股东郑顺森、何顺意、羊永华所持合计股份462,208股,已进行了相关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威、俞紫伊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