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宏股份: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2

查股网  2025-04-25  东宏股份(603856)公司公告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宏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拟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号),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641,46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78元,募集资金人民币250,773,478.8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计4,816,649.7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5,956,829.06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月16日全部到位,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于2025年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5)第371C000028号)。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年产7.4万吨高性能复合管道扩能项目24,934.4423,000.0018,595.68
2补充流动资金7,800.007,800.006,000.00
合计32,734.4430,800.0024,595.68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本次增加实施地点的项目为“年产7.4万吨高性能复合管道扩能项目”,本募投项目原实施地点为山东省曲阜市崇文大道6号和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主要建设内容为对公司现有厂房、货场进行装修改造,引进先进生产、检验等设备,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高产能利用率,保障订单交付及时性。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对各厂区布局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在不改变募投项目投资总额、投资方向、实施主体的前提下,计划增加山东省曲阜市杏坛路

号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之一,以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分布内部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二)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项目名称本次增加实施地点前本次增加实施地点后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年产7.4万吨高性能复合管道扩能项目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曲阜市崇文大道6号、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曲阜市崇文大道6号、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山东省曲阜市杏坛路8号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公司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做

出的合理安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及监事会意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东宏股份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