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关于对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方军伟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8-09  新化股份(603867)公司公告

上证公监函〔2023〕0154号

关于对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方军伟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方军伟,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监事方军伟于2023年1月3日至10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分4笔卖出25,4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成交金额合计约86万元。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披露《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增公告》,方军伟卖出股票的时点均处于业绩预告前10日内,构成业绩预告窗口期违规买卖股票。

方军伟作为公司时任监事,在窗口期违规买卖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方军伟予以监管警示。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