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上市公司”或“发行人”)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3、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4、法定代表人:崔洪军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林浣、朱伟
6、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03867.SH
3、注册资本:18,559.15万元 (截至2024年3月31日)
4、注册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
5、办公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
6、法定代表人:应思斌
7、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
8、董事会秘书:胡建宏
9、联系电话:0571-64793028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1、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2月16日
12、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义务,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工作内容和计划,由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工作人员组成了持续督导工作小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
5、关注上市公司或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承诺的
情况。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
施等承诺事项,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发表意见。
8、根据监管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
截至2022年12月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33,335.77万元。上述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10575号《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2022年12月15日,公司以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的募集资金金额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保荐机构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募投项目延期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宁夏新化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已经投入53,972.42万元,占该募投项目总金额的84.43%。鉴于项目目前验收及后续调试的安排,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先的2023年12月调整为2024年6月。保荐机构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重要事项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及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等。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推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新化股份持续督导期内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认为:新化股份在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新化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具体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