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可转换公司债券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可转换公司债券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5%以上股东胡健先生因减持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导致其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合并权益比例由
10.7%下降至9.7%。本次权益变动系可转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自2023年7月26日至2024年11月13日,胡健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合计减持公司可转债443,020张,占公司可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6.82%。
2024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胡健先生的通知,自2023年7月26日至2024年11月13日,胡健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合计减持公司可转债443,020张,占公司可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6.82%。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因胡健先生减持可转债,导致胡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权益比例变动1%,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信息披露义务人1 | 胡健 | ||
住所 | 浙江省建德市****号 | |||
信息披露义务人2 | 应思斌 | |||
住所 | 浙江省建德市****号 | |||
权益变动明细 | 变动方式 | 变动日期 | 减持数量 | 权益变动比例(%)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可转债减持 | 2023年7月26日至2024年11月13日 | 443,020张 | 1 |
合计 | - | 443,020张 | 1 |
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拥有权益比例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者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无需合并计算。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情况
股东名称 | 权益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拥有权益数量(股) | 合并权益比例 | 拥有权益数量 | 合并权益比例 | ||
胡健 | 人民币普通股 | 19,204,660 | 10.7% | 19,204,660 | 9.7% |
可转债对应的股份 | 2,124,795 | 1,155,259 | |||
应思斌 | 人民币普通股 | 650,000 | 650,000 | ||
可转债对应的股份 | 71,908 | 113,135 |
注:合并权益比例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持有的股份数量+持有的“新化转债”对应的股份数量)/(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总数+公司发行的“新化转债”对应的股份总数)计算。上表中,所持有可转债对应的股份数量,系按照所对应时点可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计算。
二、所涉及的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系5%以上股东胡健减持可转债导致,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