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867证券简称:新化股份公告编号:2026-024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名称 | 本次担保金额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 | 11,000.00万元 | 87,000.00万元 | 是 | 否 |
| 浙江新耀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0万元 | 21,000.00万元 | 是 | 否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00万元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140,300.00万元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42.05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不适用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或“公司”)为满足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新化”)、浙江新耀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耀循环”)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公司为宁夏新化、新耀循环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 被担保方 | 银行 | 合同类型 | 最高本金(万元) |
| 宁夏新化 | 中国农业银行建德市支行 | 《保证合同》 | 11,000 |
| 新耀循环 | 宁波银行杭州分行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1,000 |
(二)内部决策程序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业务提供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
22.855亿元人民币。单日最高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前述审议的担保额度,在前述额度内可滚动使用。该议案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3.31) | 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万元) | 是否有反担保 |
| (一)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公司及子公司 | |||||
| 公司 | 江苏馨瑞香料有限公司 | 51% | 17.00% | 9,900.00 | 是 |
| 江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 | 江苏兴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65% | 59.09% | 10,400.00 | 否 |
| (二)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 | |||||
| 公司 |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 | 100% | 92.10% | 98,000.00 | 否 |
| 浙江新耀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 51% | 102.36% | 22,000.00 | 否 | |
| 总计 | 140,300.00 | - |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0% | ||
| 法定代表人 | 王平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1200MA76HKXH17 | ||
| 成立时间 | 2020-04-23 | ||
| 注册地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园区新化路西侧 | ||
| 注册资本 | 16,000万元人民币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经营范围 | 合成香料产品、含膦化学品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其他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自营进出口;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服务;催化剂的技术研究开发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6年3月31日/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122,713.56 | 122,472.82 | |
| 负债总额 | 113,017.88 | 112,142.59 | |
| 资产净额 | 9,695.68 | 10,330.23 |
| 营业收入 | 8,011.22 | 27,589.72 |
| 净利润 | -731.03 | -1,133.69 |
2.浙江新耀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 被担保人名称 | 浙江新耀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控股子公司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1% | ||
| 法定代表人 | 郝超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82MACU27T78T | ||
| 成立时间 | 2023-08-08 | ||
| 注册地 |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洋镇工业功能区新化化工综合办公楼 |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6年3月31日/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12,554.52 | 11,869.94 | |
| 负债总额 | 12,850.31 | 12,112.20 | |
| 资产净额 | -295.79 | -242.26 | |
| 营业收入 | 2.22 | 3,954.91 | |
| 净利润 | -53.53 | -333.81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债务人: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保证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担保协议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债务人:浙江新耀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宁夏新化、新耀循环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实施有效管理,担保风险可控。其中,公司持有新耀循环51%股权,对其经营决策和财务管理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综合考虑新耀循环的经营前景、公司对其管控能力及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内,本次担保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对外担保。该议案经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40,3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2.05%;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