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科电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5-04-30  飞科电器(603868)公司公告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与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当签署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见附件一);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二);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见附件三);

(七)内部审核程序。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公司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处罚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责任追究条款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其他相关制度中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2025年4月29日

附件一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人:报送时间:年月日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途径与方式

附件二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附件三: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编号:

登记时间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否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是□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年月日
董事长审批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