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认知: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等人才团队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凝聚力,保障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
3、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规模合理,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及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王树良 张 维
周 延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