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胜新材: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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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镇江京口经济开发区)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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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3年6月12日出具的《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39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 《问询函》所列问题 |
宋体(不加粗)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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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关于资金占用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资料,控股股东鼎胜集团存在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截至2021年4月,鼎胜集团已归还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2022年4月,江苏证监局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相关处罚认定包括发行人未按规定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江苏证监局相关处罚认定,说明发行人未按规定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2条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占用明细
控股股东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形成资金占用:
1、供应商预付款
公司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将该款项转给控股股东鼎胜集团以实现资金占用。通过该等方式,控股股东形成资金占用金额共计11,535.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占用金额 | 占用起始日 | 归还日 | 占用天数(天) | 是否归还本息 |
1 | 5,000.00 | 2018/12/14 | 2020/12/28 | 745 | 是 |
2 | 5,000.00 | 2020/1/13 | 2021/4/14 | 457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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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占用金额 | 占用起始日 | 归还日 | 占用天数(天) | 是否归还本息 |
3 | 1,535.00 | 2020/4/3 | 2020/12/28 | 269 | 是 |
合计 | 11,535.00 |
2、签发华东三省一市汇票
公司或子公司签发华东三省一市汇票并最终背书给控股股东,后由控股股东向银行托收,形成资金占用。通过该等方式控股股东形成资金占用共计83,000.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占用金额 | 占用起始日 | 归还日 | 占用天数(天) | 是否归还本息 |
1 | 10,000.00 | 2020/3/12 | 2020/3/27 | 15 | 是 |
2 | 7,000.00 | 2020/4/9 | 2020/6/1 | 53 | 是 |
3 | 10,000.00 | 2020/4/9 | 2020/6/1 | 53 | 是 |
4 | 3,000.00 | 2020/7/30 | 2020/9/22 | 54 | 是 |
5 | 3,000.00 | 2020/9/1 | 2020/9/22 | 21 | 是 |
6 | 2,000.00 | 2020/9/1 | 2020/12/24 | 114 | 是 |
7 | 5,000.00 | 2020/9/1 | 2020/12/24 | 114 | 是 |
8 | 5,000.00 | 2020/11/26 | 2020/12/10 | 14 | 是 |
9 | 7,000.00 | 2021/1/4 | 2021/4/13 | 99 | 是 |
10 | 5,000.00 | 2021/1/5 | 2021/4/13 | 98 | 是 |
11 | 10,000.00 | 2021/1/5 | 2021/4/14 | 99 | 是 |
12 | 11,000.00 | 2021/1/7 | 2021/4/14 | 97 | 是 |
13 | 5,000.00 | 2021/3/2 | 2021/3/16 | 14 | 是 |
合计 | 83,000.00 |
3、代付工程款
公司向控股股东工程供应商支付控股股东所欠款项,形成资金占用。通过该等方式形成资金占用共计1,000.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占用金额 | 占用起始日 | 归还日 | 占用天数(天) | 是否归还本息 |
1 | 1,000.00 | 2020/6/10 | 2020/12/31 | 204 | 是 |
上述资金占用本金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均已在2021年4月28日之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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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原合营子公司联晟新材的资金明细
2019年12月前,联晟新材由公司对其持股50%;2019年年底公司完成收购其余的50%股权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控股股东通过以下方式对于联晟新材形成资金占用:联晟新材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将该款项转给鼎胜集团以实现资金占用。通过该等方式形成资金占用共计29,300.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占用金额 | 占用起始日 | 归还日 | 占用天数(天) | 是否归还本息 |
1 | 4,300.00 | 2018/10/23 | 2018/12/27 | 65 | 是 |
2 | 5,000.00 | 2019/3/15 | 2019/6/3 | 80 | 是 |
3 | 5,000.00 | 2019/3/15 | 2019/12/30 | 290 | 是 |
4 | 5,000.00 | 2019/3/18 | 2019/12/30 | 287 | 是 |
5 | 5,000.00 | 2019/3/18 | 2019/12/30 | 287 | 是 |
6 | 5,000.00 | 2019/9/12 | 2020/12/28 | 473 | 是 |
合计 | 29,300.00 |
上述资金占用本金在2020年末已结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已在2021年4月28日之前结清。
二、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及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一)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2022年4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鼎胜新材)(〔2022〕3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局认为,鼎胜实业、杭州轻合金、杭州旭美、杭州左岸是鼎胜新材的关联人,上述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应当予以披露。鼎胜新材未按规定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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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遗漏,鼎胜新材也未对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临时公告,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鼎胜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周贤海给予警告,以鼎胜新材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鼎胜新材董事长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二百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韦敏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四)对宋阳春、李香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由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明确说明“鼎胜新材未按规定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因此,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构成虚假陈述。
三、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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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8号》”)
根据《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
“(一)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1、“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
(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
(二)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
对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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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原则上构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原则上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相关行为不构成《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所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之“(一)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该等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1、本次行政处罚对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罚款金额趋近于规定下限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援引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处罚中:“江苏证监局对鼎胜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对周贤海给予警告,以鼎胜新材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鼎胜新材董事长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二百三十万元罚款”等相关处罚金额趋近于相关罚则所规定的处罚金额下限。具体如下:
处罚 对象 | 身份 | 适用罚则 | 罚则的罚款范围 | 实际罚款金额 |
鼎胜 新材 | 上市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0万元-1,000万元 | 150万元,趋近于下限 |
周贤海 | 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0万元-1,000万元 | 150万元,趋近于下限 |
上市公司董事长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50万元-500万元 | 80万元,趋近于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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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理由如下:
(1)处罚机关对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罚款金额趋近于罚则下限处罚机关对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罚款金额趋近于罚则下限,具体请参见本回复报告“三、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之“(二)相关行为不构成《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所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之“1、本次行政处罚对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罚款金额趋近于规定下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结合处罚机关对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罚款金额,可以印证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
(2)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适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且不存在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江苏证监局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鼎胜新材、周贤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条:“《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适用本规则”,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适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且不存在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具体如下:
1)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存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2021年4月,发行人主动发布《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公告》及一系列文件,主动披露了由自查而发现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并作出风险提示:“公司、公司相关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可能存在被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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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纪律处分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此外,发行人还主动联合持续督导机构中信证券及天健向江苏证监局、上交所及发行人独立董事进行了汇报;并与控股股东积极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截至2021年4月28日,控股股东鼎胜集团已归还占用全部资金并支付了相应资金占用利息2,314.81万元。
2021年7月,上交所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2022年4月,江苏证监局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等情形实际适用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条“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之“(二)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相关情形,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积极因素。
2)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三条中“应当从重处罚情形”,具体如下:
序号 | 法规内容 | 具体情况 |
1 | 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 不适用,发行人自查并主动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并积极整改;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主动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积极向监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
2 | 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 |
3 | 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 不适用,除该等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外,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
4 | 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 不适用,除该等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外,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内均不存在其他记录 |
5 |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综上,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适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且不存在任何一条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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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罚机关未对主要责任人员作出市场禁入的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同时,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九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初次违法并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结合上述规定,市场禁入措施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的重要处罚措施。2022年度,处罚机关江苏证监局对于多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节严重的人员作出了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 时间 | 违法内容 | 处罚内容 | 处罚依据 | 对于情节严重行为的认定 |
1 | 黄锦光 | 2022.06 | 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黄锦光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中超控股未能按规定进行披露,导致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对中超控股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锦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当事人黄锦光作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主导、决策了资金占用、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等事项,隐瞒与相关公司的关联关系,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
2 | 陈少忠 | 2022.10 | 陈少忠以中南文化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并隐瞒相关情况,导致中南文化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事项;陈少忠通过中南集团占用中南文化资金,并隐瞒相关情况,导致中南文化未依法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中南文化因对外担保、资金占用、买卖合同纠纷等事项引发多起诉讼,陈少忠刻意隐瞒,导致中南文化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 对中南文化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少忠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陈少忠作为中南文化实际控制人,主导、决策了公司前述三项违法行为,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
但就本次鼎胜新材违规资金占用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结果而言,处罚措施仅涉及警告和罚款,均未涉及市场禁入措施,可以印证处罚机关未认定该等违法行为构成情节严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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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交所采取通报批评监管措施印证该等行为不属情节严重之情形2021年7月,上交所发布《关于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贤海……予以通报批评。”根据当时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出现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金额巨大或者实施其他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恶劣”。同时,根据当时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所受上交所的纪律处分为通报批评,并未因情节严重受到公开谴责。
(5)处罚决定中未认定该等违法情节严重,且在处罚机关后续公开信息中认为该等处罚酌情考虑了从轻因素
在江苏证监局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认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亦未将相关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江苏证监局于2022年5月5日在官方网站(http://www.csrc.gov.cn/jiangsu/)发布的《江苏局依法快速对鼎胜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中明确指出:“所有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一周内主动缴纳全部罚款,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江苏证监局针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存在跨越新旧证券法的情形,将新法施行前后的多次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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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整体,适用新法进行认定,并酌情考虑旧法从轻因素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即该等处罚已经酌情考虑了旧法从轻因素,处罚机关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3、相关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等情形
相关处罚系因资金占用事项引发,与环境污染、人员伤亡等情形无关,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等情形。
4、相关行为未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相关事项未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具体请参见本回复报告之“三、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之“(三)相关行为不构成《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所认定的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之“3、未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
(三)相关行为不构成《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所认定的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如上所述,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构成虚假陈述,根据《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该等行为原则上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但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该等行为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1、行为性质较轻
(1)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2年4月,江苏证监局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但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等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请参见本回复报告“三、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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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之“(二)相关行为不构成《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所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之“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2)事件发生前,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类行政处罚记录事件发生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曾存在因同类资金占用情形而受到证监局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反复资金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依法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要信息的情形。
(3)事件发生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积极整改,至今公司不存在再次发生资金占用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相关事件发生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积极完成了整改,具体请参见本回复报告之“三、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之“(三)相关行为不构成《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所认定的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之“3、未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之“(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事后主动采取纠正措施,并积极整改”。整改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再次发生资金占用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4)发行人相关行为不属于系统性的财务造假
如前所述,控股股东通过供应商预付款、签发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代付工程款等对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形成资金占用,发行人本身不存在虚构销售、虚增收入或利润等重大财务造假行为;同时,发行人没有因为相关行为导致资不抵债、盈亏变化,也不存在因此满足证券发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利润承诺条件,未因此避免被特别处理、满足取消特别处理要求或恢复上市交易条件等。因此,发行人相关行为不属于系统性的财务造假行为。
2、主观恶性程度较低
相关资金占用事项主观恶性程度较低,主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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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涉及公司集体决策的主观恶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供应商预付款、签发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以及代付工程款等隐秘手段占用公司资金,导致公司前期未能准确识别相关风险,因此,相关资金占用事项未经董事会、公司办公会等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无公司集体决策的主观恶意。
(2)发行人自查并主动披露了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2021年4月,发行人公告了《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公告》等一系列文件,主动披露了由自查而发现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并作出风险提示:“公司、公司相关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可能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纪律处分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主动配合监管机构调查
相关事项发生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进行了汇报,并且在后续调查中积极配合,不存在对调查机关欺诈、隐瞒,亦不存在干扰、阻碍调查的情形。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动完成了整改
事件发生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动进行了整改,具体请参见本回复报告之“三、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之“(三)相关行为不构成《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所认定的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之“3、未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之“(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事后主动采取纠正措施,并积极整改”。整改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再次发生资金占用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3、未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
发行人上述事项未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主要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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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主动披露由自查发现的资金占用事项并作出风险提示2021年4月,发行人公告了《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公告》等一系列文件,主动披露了由自查发现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并作出风险提示:“公司、公司相关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可能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纪律处分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以尽量减少社会影响。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事后主动采取纠正措施,并积极整改相关资金占用发生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事后主动采取纠正措施,并积极整改,以避免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等严重后果,具体如下:
1)向监管机构及独立董事做专项汇报发行人就控股股东鼎胜集团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联合持续督导机构中信证券及天健向江苏证监局、上交所及发行人独立董事进行了汇报,并与控股股东积极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尽快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归还相关占用资金并保证未来不再发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上述资金占用行为的错误和后果,截至2021年4月28日,控股股东鼎胜集团已归还占用全部资金并支付了相应资金占用利息2,314.81万元。同时,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1、不利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包括不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不要求上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不要求上市公司以资金拆借、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为本公司/本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等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公司/本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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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4、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其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召开专题会议,对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强化内控水平
2021年4月,针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发行人召开了专题会议。专题会议上,实际控制人周贤海认识到本次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严重性,积极配合发行人全方位进行自查、制定及完善相关制度,从上至下进行大力整改;同时,其作为本次违规事件的主要责任者之一,愿承担相关责任;韦敏、李香也认识到违规资金占用问题的严重性,作为本次违规事件的主要责任者之一,愿承担相关责任,并要求全体财务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制度,严格履行职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度,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实际控制人周贤海已于2020年11月辞任总经理,并于2022年7月辞任董事;李香已于2022年6月辞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并于2022年7月辞任董事。
4)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发行人前期在内控执行层面的不足是导致资金占用发生的原因之一,该等不足之处主要如下:
序号 | 资金占用路径 | 内控执行的不足之处 |
1 | 向供应商预付款: 公司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将该款项转给控股股东鼎胜集团以实现资金占用 | 公司在向供应商预付款项时存在以下内控执行不足的情形: 1、未关注向供应商的预付款金额与公司对该供应商预付款政策、整体采购量的匹配性 2、未持续跟进相关采购合同的后续执行情况,如合同未执行或者已取消但资金未退回公司的情况 |
2 | 签发华东三省一市汇 | 公司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主要是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签发,再由子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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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金占用路径 | 内控执行的不足之处 |
票: 公司或子公司签发华东三省一市汇票并最终背书给控股股东,后由控股股东向银行托收,形成资金占用 | 司层层背书,最终由控股股东托收,在该等汇票管理上,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内控执行不足的情形: 1、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之间通过华东三省一市汇票进行资金划付时,存在对交易背景、交易实质审核不严的情形 2、若子公司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汇票后背书转让的,存在对交易背景、交易实质审核不严的情形 3、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之间往来发生额及余额的月对账工作执行不到位 4、未对三省一市汇票等纸质汇票建立台账 | |
3 | 代付工程款: 公司向控股股东工程供应商借款用于支付控股股东所欠款项,形成资金占用 | 针对向该等控股股东供应商的借款,公司存在以下内控执行不足的情形: 1、未严格按照公司借款流程履行借款审批程序 2、审批时未关注控股股东对该等供应商的欠款情况等 |
针对上述内控执行的不足之处,发行人的整改措施主要如下:
①制定《资金支付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公司专门制定了《资金支付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公司各项资金支付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提请,经由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审核后,报公司管理层审批执行。通过更加明确的审批权责,有效控制公司成本费用和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②修订《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公司于资金占用发生后重新修订了《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
第一,进一步明确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进一步明确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整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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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为引导和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于资金占用发生后重新修订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并善意行使控制权。
5)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公司已经全面加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具体如下:
①全面加强采购和预付款管理
公司已经全面加强采购和预付款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针对材料、设备等大额采购,在财务部门审批环节先由采购会计结合岗位职责要求进行审批,若存在预付款的,全面核实相关预付款金额与公司预付款政策、整体采购量的匹配性;采购会计审批后再由财务总监进行审批,实现多重把关;
第二、采购会计每月末对当期的业务发生过程(到货情况、付款情况、来票情况)和月末预付款、应付款余额进行分析,并报告财务总监;
第三、进一步加强供应商对账,具体如下:要求主要供应商均纳入对账范围;要求主要供应商先向公司发送对账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再对供应商发送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年末向主要供应商书面发函就当期交易金额及余额进行确认。
②全面加强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等新型支付工具管理
公司已经全面加强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等新型支付工具的管理,具体如下:
第一,由于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主要是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签发,公司已经全面加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财务管理,具体如下:进一步明确了合并范围内的公司之间资金划转的审批流程,加强了资金划付过程中对交易背景、交易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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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核;合并范围内的公司之间每月末均需进行对账,对账内容包括当月的购销额、开票金额、收付款金额以及余额;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的直接负责人,定期及不定期对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发生;第二,公司已经明确日常经营付款时严禁采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等非常规方式。
③加强对外借款管理
公司已经全面加强对外借款管理,后续除向部分困难员工给予少量借款外,全面禁止对外借款。
④加强大额支出管理
在日常管理中,公司将对大额的资金支出作严格的甄别,如有大额可疑资金支出,将由财务总监核查业务背景、有关合同协议,并找到具体的业务经办人员面谈,以及联系交易对方的经办人员核实,对商业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判断而非程序性审查,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变相出现。
⑤加强关联交易审查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加强对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6)强化资金占用的监督检查
①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
资金占用发生后,公司设立了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王诚任组长,组员由财务总监、审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主要工作如下:
第一、每月复核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流水,关注是否存在与鼎胜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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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子公司的往来、是否存在其他异常资金进出情况;并关注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资金缺口及资金解决方式;
第二、每月抽查复核公司的日常付款审批是否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并关注付款方式是否存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等非常规方式的资金划转;第三、每月抽查复核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交易情况,关注客户是否存在超出信用期回款的情况下公司仍持续给客户发货的情形;关注是否存在提前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或者付款后长时间未到货的情形。
②强化审计部门对于资金占用的监督检查
资金占用发生后,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为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发生,公司审计部门将密切关注和跟踪公司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况,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每月定期核查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对异常资金往来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督促公司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③进一步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自设立以来一直按照委员会工作规则运作,在公司内部审计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公司将继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工作,加强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
在公司经过上述整改后,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了声明,并进行了评价,出具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同时,申报会计师天健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7)专项培训及定期学习
第一,专项培训。2021年4月,持续督导机构中信证券、审计机构天健对发行人相关人员开展了关于公司规范治理及资金占用的专项培训,督促公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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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充分深入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则和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能力。第二,定期学习。发行人在内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法律和财务管理培训,强化关键管理岗位的风险控制职责,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推动合规建设常态化,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关联方管理、资金支付管控等重要环节的内部控制,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有效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虚假陈述造成公司股价异动程度较小,公司后续坚持以良好的业绩、较高的现金分红回馈投资者
资金占用发生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持续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向市场传达公司后续发展的潜力与积极整改的决心,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虚假陈述事项对于公司股价的不利影响,在更正日至基准日期间,公司股价涨幅87.57%,具体如下:
数据来源:WIND
自上述事项发生以来,一方面,公司作为铝板带箔行业龙头,始终坚持深耕主业,持续以良好的业绩来回报投资者:伴随着公司电池箔等高附加值产品销售占比的提升,发行人2022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8,155.96万元,同比增长221.26%,2022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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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为143,641.51万元,同比增长276.58%;另一方面,自更正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股价整体呈上升趋势,报告期末股价较之更正日上涨227.01%,也侧面反映了投资者对于发行人整改情况及经营情况的认可,具体如下:
数据来源:WIND此外,公司持续重视以现金分红回馈投资者。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为51,982.97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为59,887.11万元,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的比例为86.80%,公司现金分红比例较高,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现金分红金额 (含税) |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
2020年度 | - | -1,499.43 | - |
2021年度 | 9,795.41 | 43,004.79 | 22.78% |
2022年度 | 42,187.56 | 138,155.96 | 30.54% |
最近三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年均净利润 | 59,887.11 |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 86.80% |
(4)未引发大量投资者集体诉讼情形,且赔偿金额风险敞口较小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仅有1名投资者以发行人虚假陈述导致其投资损失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80万元,索赔金额较低,未引发投资者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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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诉讼情形,相关案件具体情况及进展如下: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案号 | 诉请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 |
1 | 魏万城 | 发行人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2023)苏01民初561号 | 14.80 | 已开庭未判决 |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年1月)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市场相关案例,发行人未来预计赔偿风险敞口在193.20万元至826.35万元之间,整体金额较小,具体测算方式及假设详见《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修订稿)》之“问题1:关于资金占用”之“二、关于投资者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四)市场上存在众多受到证监局行政处罚后仍成功发行的案例
1、2020年以来上市公司因资金占用受证监局行政处罚仍成功过会发行的案例
2020年以来,因资金占用行为受证监局行政处罚且成功过会发行的案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行政处罚时间 | 事由 | 行政处罚情况 | 再融资后续发行上市情况 |
三房巷 | 2018.1 | ①三房巷股份关联方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2014年度,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13次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37,8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2015年度,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18次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63,5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 ②2014年度至2015年度,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三房巷股份故意隐瞒,未将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记账,由此导致三房巷股份2014年度、2015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 2018年2月1日,江苏证监局对三房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决定对三房巷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 公司于2020年9月7日收到证监会批文,后续于2020年9月10日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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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行政处罚时间 | 事由 | 行政处罚情况 | 再融资后续发行上市情况 |
海航控股 | 2022.8 | 1、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定期报告重大遗漏: 2020年12月31日,海航集团等65家关联企业占用海航控股资金余额372.78亿元。2021年12月3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海航控股被违规占用资金余额393.01亿元 2、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定期报告重大遗漏: 2021年1月30日,海航控股自查报告披露担保96笔276.57亿元。2022年1月20日,海航控股公告海南高院裁定海航控股因违规担保承担56.78亿元债务。2021年12月31日,海南高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海航控股因关联担保承担债务60.12亿元 | 2022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对海航控股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6号): 1、针对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的相关违法行为,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2、针对2020年7月至12月的相关违法行为,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 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收到证监会批文,后续于2022年12月20日发行 |
2、2022年以来上市公司受证监局行政处罚仍成功过会发行的案例除海航控股外,2022年以来,受到证监局行政处罚且成功过会并发行的案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行政处罚时间 | 事由 | 行政处罚情况 | 再融资后续发行上市情况 |
金字火腿 | 2022.7 | 未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损失及未及时披露收到大额赔偿款: 2021年1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金字火腿决定开展生猪期货套期保值业务。2021年8月,金字火腿陆续买入生猪期货合约。2021年9月,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金字火腿期货交易员杨某将期货合约卖出平仓。截至2021年9月30日,金字火腿期货账户累计亏损5,510.53万元,占2020年归属于金字火腿股东净利润的92.92%。损失发生后,期货交易员杨某按照考核规定向发行人全额赔偿,金字火腿于2021年9月29日及9月30日收回了全部补偿款。但上述事项金字火腿迟至2022年1月27日在《关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进展公告》中对此予以披露 | 2022年7月12日,浙江证监局对金字火腿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8号),决定对金字火腿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收到证监会批文,目前尚未发行 |
广州浪奇 | 2021.12 | 1、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存货 (2)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美化报表, | 2021年12月24日,广东证监局对广州浪奇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1号),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广州浪奇给予警告,并处以450 | 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收到证监会批文,后续于2023年2月21日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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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行政处罚时间 | 事由 | 行政处罚情况 | 再融资后续发行上市情况 |
广州浪奇将部分虚增的预付账款调整为虚增的存货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广州浪奇未按规定披露与广州钿融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2)广州浪奇未按规定披露与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 | 万元罚款 | |||
风华高科 | 2019.11 | 1、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2016年3月29日,风华高科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其中虽仍列示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并按照2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但在该报告附注中披露,风华高科已将相关应收账款转让,相关款项已收回,该附注披露内容与实际不符 (2)2016年8月23日,风华高科披露《2016年半年度报告》,其中列示的应收账款事项,并未包含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导致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6,192.12万元,占风华高科2016年半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60.21% (3)2017年3月21日,风华高科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其中列示的应收账款事项,亦未包含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导致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6,192.12万元,占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05% 2、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风华高科未在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的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会议决议 | 2019年11月22日,广东证监局对风华高科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号),因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风华高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 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收到证监会批文,后续于2022年3月31日发行 |
(五)公司急需募集资金实现电池箔扩产以满足下游客户需求,助力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
公司是国内铝板带箔行业龙头,2020年至2022年,公司铝箔产销量、市场占有率均位居国内第一;公司也是国内新能源电池箔行业龙头,2020年至2022年,公司电池箔产销量、市场占有率均位居国内第一。近年来,公司销售规模屡创新高、稳步递增,呈现出强劲的上升趋势:202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6.05亿元,实现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4.36亿元,同比增长276.58%。
同时,伴随着下游新能源行业的持续发展,公司仍需要不断扩产以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2023年3月,公司及其子公司五星铝业、联晟新材与宁德时代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根据该等协议,2023年至2025年期间,公司向供应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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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时代电池箔的份额不低于其需求的50%。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年产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正是公司电池箔扩产最重要的项目之一,公司急需通过募集资金来缓解该等项目对于流动性需求,从而为我国新能源产业的持续发力添砖加瓦。
四、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2条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主要进行了如下核查:
1、取得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2、查阅与资金占用有关的法律法规与江苏证监局官网的公开信息;了解存在因资金占用行为受行政处罚且成功过会并发行的市场案例;查阅2022年以来受到证监局行政处罚后仍成功发行的案例;
3、取得公司就相关资金占用事项向江苏证监局、上交所及公司独立董事汇报的材料;
4、取得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偿还的支付凭证,确认截至2021年4月28日,相关资金占用已经全部偿还;
5、取得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6、取得中信证券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以及中信证券、天健对发行人进行专项培训的材料、签到表;
7、取得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的相关文件以及该等小组实际开展工作的相关记录;
8、取得《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相关资金审批单据,确认公司内部已经按照《资金支付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内部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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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取得《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确认相关制度已经严格落实;10、取得周贤海、李香的辞职报告及相关的内部决策文件,确认相关人员辞职的真实性;
11、取得发行人收到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文件,确认新增投资者诉讼情况及进展;
12、查阅了投资者诉讼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案例,测算了预计赔偿风险敞口,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出具的关于投资者诉讼赔付的专项承诺,取得了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中的原始股东所出具的《确认函》;
13、取得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的借款明细表、借款合同及对应的抵押合同或担保合同,核实是否存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担保的情况;同时关注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在同一支行是否均有开户的情况,对于存在同一支行开户的进行函证确认;
14、通过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取得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已开立结算账户清单,与账面记录的银行账户清单核对;取得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银行对账单并对资金流水进行双向测试,重点关注通过华东三省一市汇票发生的资金往来,核实相关交易信息;
15、查阅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清单,获取票据台账、借款台账及相关抵押担保信息,结合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核实公司受限资产与公司银行业务是否匹配;
16、获取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预付款情况,结合各供应商当期采购情况、期后到货入库情况重新进行梳理,核实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17、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大额银行流水情况;
18、取得公司整改后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对公司整改后的内部控制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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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检查公司的资金支付流程是否按照公司《资金支付管理规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执行;
19、取得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确认相关结论;20、查阅公司各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查阅公司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结合江苏证监局相关处罚认定,发行人未按规定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构成虚假陈述,但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7-1-30
保荐机构总体意见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以下无正文)
7-1-31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1-32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确认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 |||
王 诚 |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1-33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金 波 | 金 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1-34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 | |||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