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胜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召开了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则非公开发行决议及授权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发行实施完成日。
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上述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鉴于公司目前尚未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工作,为保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11月1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上述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金 波 金 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