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鸟: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鸟集团”)为控股型集团公司,未直接经营具体业务,主要通过控股、参股的企业经营具体业务。太平鸟集团不存在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张江平先生和张江波先生,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相同或相似业务,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承诺函》。目前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5、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具有有效性,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附件:公告原文